作者:admin 来源:本站 发布时间:2017-03-03 15:06:42 点击:536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,奖励先进,处罚落后,调动会员企业积极性,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,特制订本制度。
第二条 对会员企业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为主、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。
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协会全体会员。
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。
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。
二 、奖励
第六条 协会设立以下奖励方法:
1. 大会/通报表扬;
2. 各宣传渠道宣传推广;
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会员企业,应当给予奖励:
1.遵纪守法,执行公司规章制度,思想进步,文明礼貌,团结互助,事迹突出;
2.一贯忠于职守、积极负责,廉洁奉公,全年无出现事故;
3.完成计划指标,经济效益良好;
4.积极向协会提出合理化建议,为协会采纳;
5.维护协会利益,为协会争得荣誉,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;
6.维护财经纪律,抵制歪风邪气,事迹突出;
7.节约资金,节俭费用,事件突出;
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:
1.协会推荐、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;
2.理事会审核;
第三节 处罚
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,经批评教育不改的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开除等处分:
1.违反国家法规、法律、政策和协会规章制度,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;
2.玩忽职守,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,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;
3.投机取巧,隐瞒蒙蔽,谋取不法利益;造谣生事,散播谣言致蒙受重大不利;
4.贪污、盗窃、行贿受贿、敲诈勒索、赌博、流氓、斗殴,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;
5.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;
6.违反协会的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。
会员有上述行为,情节特别严重,触犯刑律的,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四节 程序
第十条 秘书处接到报告、检举、揭发有损害协会利益的违法、违规的事情,应立即报经理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,并对报告、检举、揭发人予以保密。对无中生有,捏造事实,夸大事态,匪谤他人的,要予以惩罚。
调查完毕,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理事会批准,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。